王金勇 董利國
  規定執法人員可對違規吸煙者或單位直接進行處罰,不會有“教育提醒”環節,看似執法力度更大,處罰更嚴厲,但恐怕難逃行政處罰的法理拷問和缺乏人性化的輿論責難。
  應該說,北京市控煙條例一旦通過,相關執法機構完全能以此為法律依據,對吸煙違法者給予罰款等行政處罰,但作為地方性法規的北京市控煙條例,不應當違背其上位法即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和立法精神。行政處罰法第5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由此可知,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是行政處罰實施的基本原則,是依法行政的客觀要求,必須一以貫之,而不應當在個別的執法領域予以偏廢。
  教育提醒和行政處罰並非是有你無我的生死關係,而是相輔相成的對立統一關係。設定行政處罰,不僅僅是懲罰違法者,並通過懲罰防止其再次違法,而且是寓教育於懲罰之中,使違法者通過處罰受到教育,自覺遵守法律秩序,同時也教育他人維護法律,提高法制觀念。因此,只教育不處罰,重教育輕處罰當然不行,但只處罰不教育,或者以罰代教、一罰了事也不行,都無法得到最佳的執法效果。現實中控煙執法的城市雖越來越多,但畢竟尚屬新生事物。即便相關的控煙法律有一定的宣傳普及時間,但依然可能會有相當數量的民眾因對法律條文缺乏及時的認知或存在誤解(如不認為某場所為公共場所)等原因,而“淪為”執法對象。這時候,如果欠缺教育提示等環節,直接進入處罰程序,容易形成“罰款經濟”的心理誤解,也可能顯得不夠人性化而釀成執法衝突。
  事實上,“教育提醒”往往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擴大處罰的執法正效果、正能量。行政處罰法為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的落實,設定了處罰告知制度,即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具體到控煙執法,當執法者對相關違規吸煙者予以處罰時,明確告知其什麼地方屬於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不能吸煙的新法規依據和進行處罰的現實理由等事項,這樣的“告知”本身就是一種“教育提醒”,不僅完成了執法機關的法定“告知”義務,對新出台的控煙條例也是一種較好的普法宣傳,也有利於營造良好的執法環境。  (原標題:直接罰有違行政處罰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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